國民年金

圓滿逝者,為您傳愛

1. 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?可以領到多少錢?要怎麼申請?有規定要在多久期限內提出申請嗎?

  1. 一、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(65歲前)死亡的被保險人,就可以由「支出殯葬費的人」請領喪葬給付。如果是在「國保退保期間」或「65歲以後」死亡的人,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,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。
  2. 二、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,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,自104年1月1日起,由17,280元調整為18,282元;另自112年1月1日起由18,282元調整為19,761元。所以,若被保險人於112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9,761元×5=98,805元;如果被保險人於111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12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,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8,282元,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8,282元×5=91,410元。
  3. 三、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,請備妥下列書件後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(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)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:
    1.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」─填妥各項資料、地址,以及匯入帳戶(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,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),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申請人(即支出殯葬費的人)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、要入帳的存簿封面(要有戶名及帳號)影本。 (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)
    2. 死亡證明書,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,如果是死亡宣告,要檢附判決書。
    3. 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。
    4.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。
  4. 四、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,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,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,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。

2.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是指什麼?

是指處理被保險人喪葬事宜的單位所開具的收據或發票,而且必須檢附正本。收據的「買受人」欄位必須是空白或填入申請人本人的名字,如果是其他人的名字,則必須另外出具書面說明,寫清楚殯葬費確實是由申請人本人支付,以及「買受人」欄位不是申請人本人的原因,並簽名蓋章後隨同申請書件一併送交勞保局。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或契約書,則應由開具單位註明「費用已付清」並加蓋單位印章或統一發票章。

3. 如果支出殯葬費的人不只1位,要怎麼領取喪葬給付?又如果喪葬給付已經先被其中1個人領走,那其他也有支出殯葬費的人要怎麼辦?

  1. 原則上喪葬給付以1個人請領為限,如果在勞保局核發給付之前,有超過1個人以上提出申請,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,限期協議由其中1個人代表請領,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。如果超過期限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,勞保局會將給付平均發放給各申請人。
  2. 如果勞保局已經核發給付,但是還有其他支出殯葬費的人,那麼請自行與喪葬給付的請領人協議。

4. 我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,如果我的家屬死亡,而他不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,這樣我可以申請國保的喪葬給付嗎?

不可以。必須是國保被保險人本人在參加國保期間死亡,才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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